有关房产继承的法律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房产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然可以成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进行相应的继承。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之后,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的顺序来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另有遗嘱的话,就按照遗嘱订立的内容来进行办理。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房产作出了遗嘱处理的话,就应当按照遗嘱来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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