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