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22年出狱为何申诉?

因为这起案件有很多的疑点,他就被判了刑,所以一直在申诉。

1996年5月,周口市发生一起故意伤人致死刑事案件。谢哲海被公安办案人员认定为重点嫌疑人,后经村民指认以及旁物佐证,谢哲海认定为凶手。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此案曾分别被太康县检察院和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并在退回意见中注明,一是要检验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调取新的证据。

案卷资料显示,警方在破案时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然而,在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询问和讯问时,先是对白色衬衣一无所知,后才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并在后期的供述中反复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细节。

然而,对于这一定案关键证据,警方几经寻觅无果。案发当日,曾与谢哲海喝酒的两位村民曾对媒体称,当日谢穿的是一件外套,并未见白衬衣。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太康县警方曾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但警方没有解释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谢哲海服刑22年4个月,减刑后于2018年出狱,之后他开始申诉喊冤。2019年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而后他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扩展资料

女青年深夜遇袭身亡,同村村民被指凶手获判无期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6年5月,时年25岁的谢哲海被卷入一起凶案。

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拦截,被凶器击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案卷资料显示,当时负责侦办此案的太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年龄在16至30岁的青年,并把筛查出的18名青年集中到大营子村学校进行排查。

谢哲海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办案人员对18人逐一询问,甚至还让他们相互指认,说出怀疑的对象。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个重点嫌疑对象,被转到乡派出所继续审讯。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矛盾,于是对他进行了突审。之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谢哲海交代了犯罪过程。

案卷材料显示,警方当时认定,1996年5月30日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某升家喝酒,傍晚,他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某升家。此后,他再次离开王某升家,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当夜12点左右,被害人王某经过,谢哲海拦住其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后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周口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及医疗费,***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河南高院决定再审24年前一杀人案:申诉人服刑22年已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