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免起诉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只有公诉案件才有“免予起诉”的概念。免予起诉是指应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按法律法规符合免予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是否免予起诉,有检察院根据法律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人干预、不许其他人办理。

刑事案件、公诉案件不受当时双方意思表示影响,该起诉检察院就要起诉,不该起诉检察院就不起诉,一切依于法律。但是,刑事责任轻微的,民事部分的友好协商解决,会对是否需要起诉和量刑轻重有一定影响。是否免予起诉,由检察院经内部程序依法决定,与法院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