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法院判无罪的概率

检察院公诉法院判无罪的概率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证据情况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般检察机关认为败诉的情况是起诉后判无罪,改变罪名定性,或者发现可能判无罪而撤回起诉。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确实很少,牵扯到检察机关考核,出现上述情况考核可就倒数了,所以检察机关起诉犯罪必须很有把握才行,拿不准时有时检察机关会事先征求法院意见,在一些公检法关系很和谐的地方是会这样的,法院也尽量配合检察院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有时在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下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检察院不负责审判,只是提起公诉或者不提起公诉。案件到了检察院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提起公诉。

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也许犯罪情节并不是很重,不需要判处实刑。那么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在前期办案机关会提前取保候审。比如诈骗类案件,金额没有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没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一般会被取保候审。

只要检察机关认为存在犯罪行为,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很多诈骗案件的一般处理模式。但从取保这一措施来看,一般判决缓刑的概率比较大,后期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与法官充分沟通,再缴纳罚金,判决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极高的。

但如果所在地区对诈骗类案件从严掌握,那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会下降。但总之将所有有利因素综合总归是没有错的。比如确实存在诈骗行为,选择认罪认罚、退赃、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谅解等。

二、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既然被取保候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不被起诉的概率就会增加,作为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永远只是嫌疑人,并不能确定有罪。因为定罪的权力属于法院。如果能够争取到不被提起公诉,在检察院能够把案件拦下,对于嫌疑人绝对是一大幸事。不被提起公诉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一个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侦查阶段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证据确凿充分,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可能不会犯错,否则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一定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也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有必要检察官也会前往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当然也会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当梳理完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经过向领导汇报或者召开检委会,只要没有特别明显的错误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绝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就会到此结束,不存在审判的问题。

2、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案件的前提首先是确实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首要条件。如果根本不构成犯罪,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举个例子也许能更好地说明此问题。比如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也就是刚好入刑,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拿出5000元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证据材料,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犯罪。就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一次一个月,两次为限。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用够两次退侦的权力。

当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就会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案件结束后侦查机关发现有新的证据,还是可以再次侦查移送到检察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