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时间
夜间施工最晚的法定时间是晚上22: 00,不得超过该时间。 工地夜间时间规定不得施工,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除外。夜间连续施工的须有住房城乡建设或渣土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向附近居民予以公告
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程序: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将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准文件中,续办项目的承包商不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接收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接收部门应当直接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经办部门应当依法检查施工情况和周围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