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刑事案件律师

你们的工人你们负责,你们不是单位(你们是单位就是工伤,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并且你们无资质并且发包方或分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你们无资质的话才有连带责任,至于你们之间的比例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