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仍然存在的漏洞或问题有哪些?
我不知道专利法到底哪儿有漏洞,不过我这里有个案例,希望能帮助你。
历时长达3年多,前后有双鹤药业、上海先锋药业、白云山医药科技、广州威尔曼等众多医药企业卷入其中的“哌/舒专利无效案件”日前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昨日宣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3月10日发出决定书,宣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 ZL9710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由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创造性的规定而全部无效。
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目前拥有专利的广州威尔曼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就该决定到法院上诉。虽然备受瞩目的国内最大专利纠纷案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法律人士分析指出,此次专利案也暴露出我国专利法中的一些弊端,比如由于专利权属不清而一再启用中止审理程序致使专利纠纷一拖再拖。
权属纠纷与专利案同时久悬未果
3年间有关“哌/舒专利无效案件”一直起起落落充满戏剧性。伴随着专利案同时进行的是有关该专利权属纠纷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8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合议组经充分的事实认定,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就在当日,与广州威尔曼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湘北威尔曼以该专利存在权属纠纷为由,向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并向专利复审委请求中止审理。由此,已经作出的无效决定也因权属纠纷而被迫封存达两年半之久。
专利复审委对该专利无效案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中止决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因权属纠纷中止程序一般不超过一年,该专利中止截至日是2004年8月31日,在截至日到来之前,广州威尔曼于2004年8月13日又以权属纠纷尚未解决为由,要求延长一年时间,而在第二次中止期间,广州威尔曼于2005年2月28日再一次要求延长。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在其权属纠纷久调不决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底撤销了该纠纷调解案后,两个威尔曼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再次在广州中院进行。
事情发展一波三折。去年8月,为了尽早结束专利官司以进行产销,以广州市白云山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国内11家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国“专利不侵权”诉讼。而就在上月19日,威尔曼集团授权上药集团上海新先锋药业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所使用“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及其复合制剂“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签约三方在承认专利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建立产销同盟。
我国专利法修改呼之欲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对于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各方反应强烈。
此前不久与广州威尔曼签署专利转让协议的上海先锋药业代表叶葳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刚刚知晓此事,正在与威尔曼进行沟通确认。如果专利是在有效期内,那么双方将继续合作,而如果该专利确实无效,上海先锋将会修正以前的合作协议。
广州威尔曼公司在当天给媒体发出了律师声明表示,即使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则该宣告还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专利复审委的宣告不生效且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即与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属相同情况。
而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是一个行政机关,它的决定不是最后的裁定,如果威尔曼对于该决定表示不服,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律师许淑文表示,根据专利法,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使该专利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无论是无效宣告前还是宣告后,任何人都有权自由使用,专利被宣告无效,尚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应立即停止执行。
南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告诉记者,威尔曼的确可以去法院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诉讼将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因此即使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时间内,由于该专利无效,其他企业是可以生产、销售的。
据业内人士分析,我国专利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已经实行了20多年,有些地方已经暴露出了弊端。比如对于因专利权属不清而终止的无效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限定,而且专利法也没有对专利权属作一个司法解释。而当时的专利法之所以要对于专利权属纠纷作出一个规定就是因为当时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纠纷比较多,所以需要一个中止无效程序,但是目前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容易出现一个法律漏洞。据其透露,目前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正在酝酿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