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科学、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社会***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第三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推进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本市全域旅游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国际化。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秩序,监督旅游规划实施,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对其会员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第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旅游志愿服务体系,指导开展旅游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志愿活动,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引进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在旅游基础研究、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形象推广、产业融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广以张家界为核心品牌的旅游形象。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形象推广机制,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开展宣传促销,不得损害本市旅游形象,不得贬损同行业竞争者。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建设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原则,体现本市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区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主体景观带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服务基地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