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在不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少数上层贵族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施行都视为禁脔,以维护血缘贵族阶层所拥有的种种特权。
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公***的调整手段。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旧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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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初期,各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突出特点就是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的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这一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变化。
从商、周以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和的规定,对于各种违法犯罪的处罚,只有少数奴隶主贵族依据不公开、不成文的规则来随决处断,“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现象。
虽然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已经有了成文刑书,但没有出现西方梭伦式的变法,把法律公诸于世。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已经取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就必然要求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
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和推动下,陆续公布了成文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动。
(一)铸刊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于产作刑书。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子产是春秋时著名的政治家,也是一位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改革者。从公元前534年起,子产即任郑国执政,长达二十一年。
郑国是春秋时期的小国,面对当时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为了在各国列强中求生存发展,子产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铸刑书”。
刑书是子产推行新政的经验总结,也是巩固新政成果和继续推行新政的有力武器。
(二)竹刑
郑国子产铸刑书30余年以后,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另行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
最初,邓析的一竹刑”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影响很大,邓析被杀以后,他的竹刑仍在郑国广泛流传,并逐渐被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继郑国之后“铸刑鼎”。执政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此外,春秋时期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如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宋国的“刑器”等。
各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遭到奴隶主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当时社会上展开了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但是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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