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人的意志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有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叫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定是为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为了今后享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相应民事义务,或者为了改变、结束原先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投保人去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接受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发生了。这个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因为双方都有欲发生保险关系的意思,由于有了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有这个保险合同的产生。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不是任何意志表现都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讨论会上发表意见或约对方外出旅游,虽然表示了意思,但这些意思都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也就是不产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从意思表示要能看出表意人内部的意思,如果从表示行为看不出什么意思,如口头表示,口齿不清或胡言乱语,别人听不懂;书面表示,文句不通,词不达意,别人也不能够理解,这都不能起意思表示的作用。除非是众所周知的习惯语,比如,灭火,许多人都叫“救火”,但并不是不让火灭掉。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单独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表意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当然,少数的单独意思表示也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这时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就很难区分,但这是少数情况,并不能根据这种情况就把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