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1条)。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就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上述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3条)。三是职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中介服务,由有关部门依法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64至66条)。四是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