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志愿者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工业化大生产导致了贫富分化过大、环境污染严重、失业人口增多等一系列社会矛盾。为解决工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诸多慈善、公益事业随即而生而其中一大批怀有慈善之心的各阶层人士就成为了最早的志愿者。可以说志愿者是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 目前,世界各国都成立了志愿服务组织。我国在上个世界六十年代起就已经通过志愿者在各领域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 自该协会成立以来在***青团的领导和推动下西部地区也纷纷成立了各地的志愿者组织。

法律依据:《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相关规定由相应机构逐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地(市)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同意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