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是指什么情况下
法律分析:恶意逃债行为包括如下:(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