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外出务工,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蒋中晖 娄辉

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如何送达法律文书时出现了问题。张某及其妻因外出务工,家中只有一个17岁在读高中的孩子。有的同志提出,可以到张某孩子就读学校,在老师见证下,直接送达张某的孩子并由其转交。有的同志则提出,应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还有的同志提出,可以通过当地村委会了解并确认其成年近亲属情况后直接送达。那么,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如何送达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呢?对于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只是原则性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中只规定了关于送达法律文书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包括公告送达等6种方式。《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则具体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方式虽多,自由裁量余地虽大,但却不好确定正确的适用方式。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本案应采取的送达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在送达方式中是最能够体现效率和公正的一种,它不仅能够在法定第一时间内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本身,而且还能够对其释明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说是在穷尽其他五种送达方式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种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但从上面两条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张某及其妻外出不在家,不利于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但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了“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某的孩子虽然已经17岁但仍在就读高中,不能作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签收人。为更大程度保证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知情权,使其合法的复议和诉讼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完全可以到张某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了解并确认其是否有成年近亲属是否还在本地居住后,由他们直接接收并由村民委员会代表见证签名。同时,另行在其住所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以示公告。也只有如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不会因送达法律文书方式违法而被撤销。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同住”、“家属”的准确内涵都还存有争议。关于对“同住”的理解或是指在一个地域、或是指一个院落、或是指一个居所。关于“家属”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家庭内户主本人以外的成员,也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而家庭则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亲属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笔者认为,对于“同住”应确定为在一个地域内即同属一个村民小组,至少同属一个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宜,但不宜再过分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