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中的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对恶意占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而是存在一年的行使权力的除斥期间。,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欲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权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根据而从事的非法占有。,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这种权利。,无权占有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制度系民法上“最艰涩的部分”,也是物权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基础的部分、占有存在多种分类,其中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以根据有否本权区分的,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则仅为无权占有的二次划分、当所有权人占有自己的物的状态遭到他人妨害时,大部分人会最先选择的救济手段即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能达到的效果即该物的返还、然而无权占有人和返还请求权人之间还存在着其他法律关系,其中就包括各种费用的偿还、只有对该部分法律关系为有效的调整,才能彻底解决返还请求权人和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物权法明文列明善意占有人可请求返还其占有期间对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针对善意占有人的有益费用求偿权,恶意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求偿权都未有所提及。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关于费用求偿权概念的界定;该规定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这些求偿权的存在是否正当;以及这些费用求偿权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间关系等理论问题和法律空缺仍急需填补。,恶意占有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力人应当自诉讼期内进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