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军制充分成熟的时期——探究春秋战国时期的军制变革

从公元前770年西周灭亡、平王东迁雒邑(今洛阳市境),到公元前221年秦王政扫平六国、建立秦朝,史称东周。在这549年之间,依据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划分为两个 历史 阶段: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前221年)。

春秋时期,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兴起,军事制度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周王室的衰落,使各大诸侯国纷纷争霸扩军,卿大夫因军权的扩大而崛起。农业的发展刺激着各国占有更多土地的欲望,战争性质逐渐由争霸主,向相互兼并转变。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时间的延长,向各国提出扩大兵源的迫切要求,国人当兵、野人只承应劳役的界限逐渐打破,以适应新的战争格局。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迅速发展,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国的君主竞相变法图强,攻伐争雄,军事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革。 国野界限被打破,宗族世袭贵族式微,各诸侯国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农民是主要的征集对象。各诸侯国普遍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军队,秦、楚、齐、燕、韩、赵、魏七国竞相用各种手段强化军事力量,加剧战争兼并,使各国军制呈现新的面貌。

春秋时期,周天子逐渐失去对诸侯国军队的指挥权,首先代之而起的,是少数大国诸侯对参与盟会各国的控制。在中原,齐、晋是两大霸主国,而晋称霸的时间最长。霸主可以向中小诸侯国征调兵力、摊派军赋,不服从者,即发兵讨伐。

由于军将由命卿担任,卿大夫家族日渐强大,到春秋中期以后,许多诸侯国的军事领导权旁落强卿之手,国君掌握的公室军队多被强卿瓜分,执政的卿大夫成为一国最高军事统领。

卿大夫的强盛带来卿大夫间斗争的加剧,卿大夫轮流执掌国家军权成为突出的现象。春秋时期,出现军的建制,每军万人,大国往往有右、中、左三军,晋曾有六军。

军队的基本编制单位是“乘”,每乘兵数,经历了由30人到75人的发展过程。每乘75人,指车上兵士3人,徒兵72人。春秋中期以后,各诸侯国随车徒卒有不同数量的增加。

有的诸侯国及边陲少数民族国家,还建立了车乘以外的步兵。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建有一定规格的舟师,多用于内河、湖上,有时也出海作战。

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形成中央集权体制,国君掌握了对全国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 日常的军政长官和战时的军将,都由国君亲自任命。国君通过“虎符”,严格控制军队的调动和出征。著名的“窃符救赵”的故事,就说明没有兵符无法调动军队。

武官制度有两大特点:

第一,文武初步分职,出现独立的武官系统。 春秋时,文武尚不分职,军将即卿相,军佐即大夫。春秋末,新兴士大夫崛起,为战国文武分职奠定基础。战国百家争鸣,文士游说纵横,或得入国为相,与发于卒伍的将军明显不同。将相分职,也就是文武分职。在相之下,开始形成一套文官系统;在将之下,也开始形成一套武官系统。

第二,不同国家的武官系统各不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武官系统也有变化。 如齐、宋等国,大司马为高级将领;郑、晋司马级别稍低;秦只有“县司马”,这是低级武官。秦的武官系统,《商君书·境内》载有将、国尉、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的系统,《尉缭子·束伍令》则有大将军、左右将军、万人之将、千人之将、百人之长、什长的系统。

武官系统的变化,也可说明军队建制状况,如根据《商君书·境内》所载武官系统,可以知道商鞅变法后一段时间内,秦军队建制结构为:1000人?500人?100人?50人。战国时期,兵种构成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步兵成为主要兵种,骑兵在各国大量出现,舟师进一步发展,车兵地位下降,甚至居骑兵之后。

春秋时期士卒的训练和军队的演习基本因袭西周的传统。 射、御是武士们日常主要的功课,不过越到后来,习练射、御的对象越加扩大。到春秋后期,对步卒的训练也开始重视。

晋悼公立籍偃为司马之官,让他训教步兵、车兵,使兵卒和睦而听命。军事家孙武更强调通过对士卒的训练来强化军事力量,他在《孙子·计》中指出:哪一方的武器装备精良,哪一方的兵卒训练有素,哪一方就能够在战争中取得胜利。

步卒的训练重点在队列整齐和阵形变化上,强调“立而进者必俯其身,坐而进者必跪其足,畏惧心重则使队列密集而待敌,遇危急则蹲坐下来以安神”。

田猎仍是春秋时期军事演习的主要形式,但越来越成为专门化的军事演习活动,所以田猎活动,后来往往径直称“治兵”、“简车徒”等,除演兵耀武外,已极少有狩猎的目的。

到战国时期,田猎演兵的形式基本被抛弃。军队的训练走上正规化和专门化。

所谓正规化,指部队平时的训练有统一的号令和程式,注意基本的步伐、队列及战阵的整齐及变化。

所谓专门化,指不同兵种有不同的训练程式,不同用途的军队有不同的训练目标。 还注意从士兵中选拔技艺优秀者,组成特殊精锐部队,如齐国的“技击”、魏国的“武卒”、秦国的“锐士”等

春秋战国时期,各大国纷纷扩军。扩军的前提是扩充兵源,改变旧有兵役形态,创立和实行新的兵役制度。其主要制度有五种类型。

第一,打破国野界限,让原来不服兵役、只承应劳役的野人也逐步服兵役。

在西周,被周人征服的异族整批整批地居住在野中,充当周人的农奴,地位十分低贱。到春秋,由于卿大夫家族的发展,原来的野中出现不少卿大夫的采邑,许多野人变为邑人,有的甚至与周人通婚,地位渐与周人相当。一些散处的野人日益繁滋,形成比较强大的聚落,有些诸侯国的都城附近,出现大片野人的聚居区。

这些现状,使急于扩军的大国诸侯发现了十分现成的新的兵源。公元前645年,晋国“作州兵”, “使野人也服兵役”。以后,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楚国“量入修赋”,都不同程度地包含着以野人当兵的内容。不过,在春秋时期,野人当兵还只是局部的、时断时续的。

第二,创立世兵制,确立国家固定的兵源。

这就是齐国的士乡制度。齐国创立世兵制前,以宗族贵族武士为军队主干,乡中国人临战征集到军中充当徒卒。齐地广人稀,宗族贵族为数不多,立国以后逐渐形成重视工商的传统,天长日久便在国都附近形成了一片片工商农民聚居区。

齐桓公用管仲为相,欲称霸中原,需要大量的稳定的兵源。于是确立了15个士乡,士乡即军士之乡。凡是士乡居民,每家出兵一人,组成国家常备军,其余壮丁务农,以供军需,所以士乡又称士农之乡。士乡居民不能迁出而为工商之民,士之子恒为士。士有残疾不能列入军伍,士之女有残疾不能婚嫁。这些规定,目的都在于保证士及其家中壮丁素质良好。

这样,大多数乡人由临战时部分征集到军中充当徒卒,变为世代户出1兵,使齐国建立起兵员稳定的右、中、左3军。

第三,变宗族武装为家族武装。

春秋中叶起,卿大夫已普遍取代国君掌握军政大权。宗族组织走向衰落,宗族贵族武装逐渐失去其武装力量主体的地位,代之而起的是日渐强大的卿大夫家族武装。

家族武装与宗族武装的根本不同是其纽带及成员的变化。宗族武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成员以宗族贵族及子弟为主。家族武装以主仆关系为纽带,成员以卿大夫收养的各色人物及邑人为主,他们与卿大夫往往已无血缘关系。

卿大夫养士,在春秋末和战国初尤其盛行,这是募兵制的滥觞。卿大夫令邑人为兵,则带有征兵制色彩。

第四,战国时代,各国先后实现郡县制度,普遍推行郡县征兵制。

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征兵制的重要前提是户籍制在全国的普遍建立。至此,国野界限完全打破,除少数奴隶和特殊身份者外,一般人民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有服兵役的义务。

所有男丁都是征兵对象。战事稍缓,可能以各户之长者为常备军;大规模战争爆发,其余男丁也可能尽数出战。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 《战国策·魏策》“魏氏悉其百县胜兵”, 《战国策·楚策》 “悉五尺至六十”,这些大规模征兵的记录,都有一个“悉”字。悉者,全也。不仅服役年龄放宽至15-60岁,身高标准仅为5尺,而且是达到这个年龄,这个身高的男子全数征集。这说明,战国的征兵制的实行具有很大的弹性。有时,甚至壮女、老弱也被编组起来,参加守城的战役。

第五,为提高常备军的战斗力,许多国家开始推行募选制度。

募选对象基本是在伍士兵和法定的有服兵役的义务的青年,后者不被募选入伍,也必然会在大规模战争时应征入伍。因此战国的募选行为只是募兵制的萌芽,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募兵制。

战国时期不仅把绝大多数编户丁壮都动员到统一战争中去,还把未入编户的人也推进战争的绞肉机。所谓未入编户者,主要指外来流民及违法犯令被剥夺民籍者。

春秋时军需物资的聚积,与兵力的聚积同步发展。 春秋时期盛行军赋制度 ,“赋”经常既包括车马、兵器,又包括战士。如鲁之“作丘甲”,不仅令野中出兵,而且令野中同时出战车和马牛。

齐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士乡每家1人在伍,其余壮丁以生产所得保证士兵日常所需;野中的农奴须保证供给足够的军需原料,如造车的木材、秣马的草料等等;工商之乡的居民或“论比协材”以制造兵车器仗,或“市贱鬻贵”以增加资财按比例上缴。

春秋后期,由于原来郊、野的村社组织都发生很大变化,各地人口变易、流失情况严重,许多国家不再按丘甸等行政单位征赋,而改为按亩征赋,即田多者多纳赋,田少者少纳赋。

战国时期,军需物资的聚积,沿袭了春秋时赋役合一的特点,但又有所区别。 广大人民既承担兵役,又承担军赋 ,秦国规定“户”为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除征赋外,应征入伍者还必须自备衣粮。

衣粮既由战士自备,国家征收来的军赋主要用于置备车马兵器。战国兵器有长足发展,主要表现为:铁制兵器迅速发展,强弓利弩大量使用,攻城器具形制多样,战车和战船的质量明显提高。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掌管、储存武器的“府库”(即武库),有的府库还负责检查武器的质量。

春秋时期,对军队的管理经历了由古典式向法令式的转变。

古典式的管理手段,主要是用礼和誓言来约束将士。但春秋时期战争势态和军队成分的变化,使得古典式的管理手段显得板滞而不合时宜,制定成文法和一些具体的军规,已是势在必行。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晋国公布的刑书虽不是专门的军事法,但必有与军事相关的内容。到春秋末,孙武提出:“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 “曲制”指有关军队组编和军事力量强化的制度,“官道”指有关军事力量的统领的制度,“主用”指有关军事力量的聚积的制度,这些制度的法令化,是国家在战略上取胜的必要条件之一。孙武的主张,以一定的现实为基础,表明当时军队的管理可能已基本实现了由古典式向法令式的转变。

到战国时代,孙武的主张得到了全面的实践和发展。 在军事力量的聚积上,各国普遍以法律形式确立郡县征兵制,明确起止役的年龄和身体条件,对逃避兵役者依法惩罚,对军需物资的征集、管理、使用都有法令形式的规定。

在军事力量的统领上,各国先后确立以军功论爵赏的制度。例如,秦国商鞅变法时,订有20等“军功爵制”;确立什伍行列编制法及相应的军中号令指挥系统;确立“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的营区管制法;确立进攻作战和守城作战的不同的指挥调度体系等。

在军事力量的强化上,平时有严格的训练法,如《吴子·治兵》强调:“每变皆习,乃授其兵。”《孙膑兵法·兵情》以“犀而善走”为练兵标准。

战时有严格的战场纪律,军中普遍推行什伍连坐法,如有逃亡、战败、降敌,从将领到士兵都要连坐治罪。

总之,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实行以法治军,“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