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及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者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城管、交通、文体新广、行政审批、环保、公安、安监、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管线普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综合规划编制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制定管线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财政支持政策。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参与综合管廊等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管线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七条 管线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城市空间、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等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相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情况,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已明确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公示管线工程审批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住宅小区内室外配套管线工程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同步审查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现状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现状。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