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贷款2239万后续:向华夏银行索赔70万元 法院判了
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丨出品
文丨姚遥
日前,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持续跟踪报道了“江西男子被贷款2239万元”的事件。来自江西南昌的项招辉在2017年4月收到一纸诉状,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高达2239万元贷款,其中包含1960万本金,和279万利息。项招辉对该笔贷款却一无所知。原来,项招辉的前雇主与人合谋,冒用了项招辉的个人信息签署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后引发金融合同纠纷导致项招辉需承担超两千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此事件的发展仍在继续,过去的一年中,项招辉不但将中国银保监会告上法庭,他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的纠纷仍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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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招辉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侵犯其名誉权 索赔70万
在与此事件相关案件一审过程中,司法鉴定证实指纹和签名确实不是项招辉本人所留所写。江西银保监局也确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放贷业务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最终,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最终撤回对项招辉的起诉,项招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恢复了征信。
图注:法院司法鉴定结果 图源:法院官网
但受此事件影响,17年-19年的两年甚至更久的时间里,项招辉卖房子投资的网店黄了,原本准备结婚的女友也因此与其分手,事业、感情都受到重挫。
项招辉表示,尽管他曾与银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曾获得一笔30万元的赔偿。但仅为华夏银行替过错方即项原公司(索克斯)支付的赔偿。此“被贷款”事件发生,是由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严重工作失误导致的,而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并未向他道歉,因此项招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江西省南昌市提起民事诉讼,此案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并审理。
项招辉向法院提出了其诉讼请求,诉求之一是判令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赔偿项招辉物质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项招辉的另一个诉求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新华网、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项招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华夏银行对于项招辉不构成名誉权侵犯,关于华夏银行赔偿项物质损失的请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项招辉未提交证据证实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行为导致其遭受物质损失,故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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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项招辉违背双方“协议”,违反双方诚信
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11日,在江西省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见证下,项招辉与银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第一条内容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向相关责任主体追讨30万元经济赔偿。第二条内容为,华夏银行与项招辉协商一致,项招辉承诺不再向华夏提出各种赔偿和费用等要求。
判决书中,华夏银行主张该行已经替过错方支付了项招辉30万元,且项招辉已经签署了协议书,承诺不再向华夏提出各种赔偿和费用等要求。
此次诉讼,项招辉再次提出了向华夏银行索赔50万加20万,***计70万元赔偿的诉求。华夏银行认为项招辉要求华夏银行赔偿损失是违反双方诚信的违法行为。
对此,项招辉对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表示,他认为该份协议中的30万是项招辉授权委托给银行,让银行向原公司(索克斯)代为追偿,但关于协议,银行自身始终没有承担责任。项招辉表示,该协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银行没有承认错误。
“我当时二年多的时间没有办法正常工作,早就没有收入来源了”,项招辉说,自己想先拿到钱再继续维权,且他的代理律师认为此协议本身存在问题。
但是对于该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合法,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在接受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采访时表示,因为双方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因此,原告不能就同一个事由,另行要求赔偿。原告另行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和解协议的规定,所以败诉是必然的。“当然,既然双方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对这些损害的赔偿,已经包含在30万的补偿金额里了”,杨兆全说。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宁方方律师也认为:签订的不要赔偿的协议一般合法有效,且已得到银行支付的30万,暂且不论银行事后是否能够向第三方追偿。
03
律师解读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让情绪的归情绪,让法律的归法律”
杨兆全律师在接受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采访时表示, 法院判决中认定“冒名”贷款中银行没有责任。这个认定可能有误。作为银行,对合同中当事人的签名,应该有核实义务。且针对“银行是否对项招辉构成精神损害”这点,杨兆全认为,法院认定银行对当事人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可能认定有误。银行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中,由于涉诉金额巨大,鉴于诉讼本身的风险,当事人必然会有很大的精神压力(精神压力的程度,与当事人对未来是否承担责任风险的判断有关,也与当事人富裕程度有关)。这种精神压力是由银行造成的。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提示有视频录像等明显证据证明存在“冒名”错诉的情况,银行不予理睬,导致精神损害的持续。这方面,银行是有责任的。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宁方方律师则持相反观点,他对凤凰网 财经 《银行财眼》表示,判决没什么问题,银行和当事人属于经济纠纷,银行审查存在过失已受到了相关行政处罚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银行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难以构成单位犯罪。
宁方方称,本案系双方正常的诉讼行为,败诉不仅仅是因为协议,主要是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应诉的成本一般也难以认定为法律上的损失。
对于精神损失,宁方方表示更是难以认定。法律的评价要基于一般大众的心理和精神承受能力,不能以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要从本事导致的 社会 对其综合评价上的影响性大小作判断,银行起诉在鉴定后的撤诉行为及法院未认定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情并非是对其否定性的 社会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