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包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公告送达指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