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仗着自己有心脏病,辱骂他人,对方不理会,老人却把自己气死了,请问对方需要负责吗?
“负责”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表述,可能是指民事上负责,也可能是指刑事上负责。对民事领域来说,老人去世,属于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但从侵权责任上来说,因果关系不满足,因此法院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但从严谨的刑法领域出发,由于意外造成的致人死亡一般不受刑法处罚。
法律分析
从侵权法角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要件:①侵权行为;②侵权结果;③因果关系;④过错。
题目描述的,对方只是不予理会,很难认为对方有“保证人地位”,因此不作为不符合①的行为要件;最重要的是,行为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采取条件说的话,倒也可以认为骂人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可能导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因此,法院在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时可能扩大解释①,把造成辱骂的行为也归结进去,勉强构成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要件,但这从侵权法的逻辑上来说,是不合理的。
而且,如果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受到更为严格的检验,特别是在意外事故的场合,因为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出现根本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别提故意,连疏忽大意或基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因此一般不能满足客观归责的检验,根据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故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