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胆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