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有关规定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阶段,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因此,《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设定了严格的义务,以确保出国旅游的正常秩序。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义务如下:
(1)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此外,为了防止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旅游价格吸引旅游者,组团社还必须履行旅游起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义务。
(2)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游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及交通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出国旅游合同上,如上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旅游合同一旦签订,组团社就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同时,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必须向旅游者作出清楚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才可以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为,按照旅行社作业的惯例,通常都是由本国旅行社招徕组成旅游团,出境后由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行社接待。为此,选择境外合作旅行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直接关系到旅游团在境外能否顺利完成旅游行程。在目的地国家选择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这是组团社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4)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所谓领队,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因为旅游团队出境后,无论在语言、习俗上,还是在旅程安排及相关手续上都存在诸多不便。因此,领队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在一定意义上,他就是旅游团队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为了便于旅游者辨识领队人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领队人员在带团时,必须佩戴领队证,按照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清楚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人员必须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报告”。而该领队所属的组团社则在接到领队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当发生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时,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其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针对个别领队人员的不良行为,为保障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旅游团队的领队人员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团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即在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滞留或其他意外情况,旅游团应当是整团出境,在完成旅游行程后整团入境。但是,如果旅游团队在出境前已经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以便该旅游团能够顺利入境。如果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定需要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则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