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领导全州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县(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城市重点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州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

(四)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

(五)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六)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七)对公民进行防空宣传教育、训练;

(八)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和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所属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监督检查。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同负担。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人民防空事业发展需要予以安排,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一)建设、电业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工程、道路、桥梁、水库、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设施的抢修以及抢救人员和物资等项工作;

(二)卫生、医药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运送、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进行自救等项工作;

(三)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消防队,负责火情观察、防火灭火、配合消除化学沾染、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卫重点目标、监督灯火管制等项工作;

(四)卫生、环保、外事、化工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负责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的景象、效应进行观测、检测、化验、消毒、消除沾染,并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教育等项工作;

(五)邮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通信队,负责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等设备、设施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畅通等项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人口疏散和物资、器材的运转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项工作。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训练活动和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编写朝汉两种文字的教材,培训骨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防空知识的普及。

自治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机关、学校、商业网点、社区群众、重点目标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

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