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运营的拆迁赔偿
因拆迁停产停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赔偿,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予以支付,一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