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的背景
在这次对西方法制的继受中,日本在短短的十年内,制定公布了8部法律或法典:刑法(1880年)、刑事诉讼法(1880年)、(明治)宪法(1889年)、法院组织法(1889年)、行政诉讼法(1890年)、商法(1890年)、民事诉讼法(1890年)和民法(旧民法、1890年)。其中有的简直就是外国法律的翻译。例如民事诉讼法几乎就是那时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翻译本。即使是这样,这种立法的规模和速度也是令人惊异的。一个东方的封建国家,原来什么近代法律也没有,在十年内一变而与欧洲的一些先进国家(如法国、德国)“并立”(这一点正是当时日本的先进志士所企求的),当然是非同小可的。而且这些法律中,如明治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一直施行到二次大战之后才被迫废除;民事诉讼法施行了三十余年,到1926年才加以修改。这些清形都成为研究日本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人们注意的焦点。
在这8部法律中,只有民法很是特别,是上述情形的一个例外,这一点更引人注意。围绕着民法发生的“法典论争”,被人们以之与发生在德国的法典论争相提并论,议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