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是否有“工程审计审减额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这样的规定

合同有约定,就执行,没有就不要管了。合同约定就是法律依据。平心而论,这也不算是霸王条款,站在建设单位的角度,施工单位多估冒算,造成建设单位额外的支付审计单位的审计费,对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按照合同法过错的原则,这样约束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没有自己的力量来审计,或者为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将工程决算审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