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高度危险作业概念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争等情形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确定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行的挖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挖坑。

第一百一十八条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是指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行的交通工具。游乐场所等供娱乐的轨道工具,不属于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

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度危险区域的免责或减责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免除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具有过失的,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赔偿限额,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