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7天还是7个工作日
一般公示期为7天工作日,注意7天工作日不计算周未和法定假日,如9月29-10月12日是7个工作日。
公示期一般的天数与实际情况有关系,主要有以下集中情况:
1、国家公示。 国家公示是指国家(政府)通过相关决议、项目和政策之前,把相关草案向社会大众公示,征求意见,以便听取不同意见,对草案做最后修改。国家公示由于涉及大多数人利益且信息量大,因而公示时间较长,一般大于10天。
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3、企事业单位的公示期一般在一周7天左右。
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一般来讲,“公示期间”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公示期间”遇节假日的,含节假日。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专门对“公示期间”问题作出具体的专项规定,除了有明确标示期间外,一般都是以公告之日起计算实际公告期间,期中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公告指明多少天,就连续按天累计,达到公告天数的当天为止。“公示”,其实就是对外发布告示,告知消息,因为其中遇节假日,在客观上并不阻碍告知效果,所以一般来讲,在没有标明公告起止日期的情况下,都是连续按天累计,包括节假日。公示时间一般都是工作日计算,不是工作日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