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民意是什么关系
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和民意之间。所谓民意,又谓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
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但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而且需要相应的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遵从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法律是抽象性和专业性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因此,单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但法律适用需要取得社会的认同,如此才能培养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
如果判决总是背离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经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解读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不过,民意有时具有非理性特征,民意在形成过程中往往包含着躁动等情绪,因此,司法又必须引导民意。
扩展资料:
民意沟通渠道尚不够顺畅,设置科学合理的民意沟通、传达渠道颇为紧迫,从案件审判进程看,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沟通两种形式,事前沟通是判决之前的疏通,这种情况往往是案件在判决之前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需采取陪审制,即由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同审理案件。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常常过于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过度程式化甚至行政化的倾向。陪审制让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审判,可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的结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