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一般而言,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宪法序言本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大部分宪法的部分与总则(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而宪法总则部分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序言是典型的目的性序言,它所陈述的制宪目的,同时也是美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因而具有纲领性,应具有法律效力。又如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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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一句话就是对中国历史事实记载部分法律效力的确认。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序言中的基本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而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款,虽然不直接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具有确认民主事实、教育和感化后人、激发民族精神等社会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