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炫富,是违背职业道德还是违反法律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如果故意通过不当言论,扩大个人影响力,就有违反执业规范之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另外,炫富嘲贫的言语,与社会公认的主流道德显然是格格不入,应属于行业规制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活动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微博等平台属于公开网站,而不仅是私密的个人社交网站。同时,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身份的表述,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推销其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应当警告、罚款。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能也会面临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