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教育学是什么
“矫正(correction)”这个词,从刑事法律角度上讲,指对那些已经发展到监禁或由专政机构监管程度的反社会性质的个人行为与思想态度进行重新塑造、改造和矫治的过程。矫正是一个治疗、改变和塑造违法犯罪人员思想与心理行为的过程,应该属于刑事法学研究的范畴。矫正与刑罚执行机构内的矫正教育具有***同的目的,***存于执法活动之中,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包含。二者都在探讨如何把犯罪人员转变成为特定社会所能接受的自尊、自立,信守法律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但是,从承担的使命和宗旨上看,矫正教育要高于矫正,它不但要矫治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传递给违法犯罪人员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必要的生存技能和知识,力求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并且成为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公民。从概念的外延上看,“矫正”要比“矫正教育”的外延宽,矫正教育更加突出塑造和培养的功能,它应该属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矫正教育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矫正教育是一种对学习与行为不良者、一般越轨者或违法犯罪者实施的补偿教育措施。其教育内容不仅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包括复杂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有关问题的解决技巧,还包括对青少年能力缺失或偏差的矫正,对一般越轨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错误思想、主观恶性、心理障碍、恶劣习性和罪错行为进行矫正或矫治等。因此,广义上,可以包括社会矫正教育、普通学校的矫正教育、工读学校的矫正教育以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场所和社区矫正中心中的教育改造和矫正教育。
广义的矫正教育在中国最早起源于强制教育方法及其有关思想。在古代,灌输社会认可的道德观念,改变人的动物劣根性,不是年青人所能自觉接受的,在教育过程中必然要实施强制手段。据一些史书记载,从我国舜帝开始就有强制教育了。《尚书·舜典》:“扑作教刑”。这里的“扑”就是用特制的木棒鞭打的意思。当时的教官也是执行刑法的人,用特制的木棒作为处罚的刑具,称作“教刑”。古代教刑是刑罚中较轻的一种,对于不务学业或有一般越轨行为的人,罚其体而警其心。从字义上说,在《说文解字》中“扑”有轻微击打之意。“教”字在甲骨文中,左半部分象征“子曲伏于父”,右半边象征手执木棒的样子。造字者从字义上明示以小击施教。上不施小击,则下必有不乐孝法者。李阳冰释“改”曰:已有过,小击之即改。教者,所以教人改过迁善,然而,不施小击,不能取得功效,所以教离不开小击。[v]据说扑刑是挞其背,在官、在学、在家都广为使用。
狭义的矫正教育是指合法矫正机构以违法犯罪人为对象,从挽救人、转化人、塑造人的目的出发,按照法律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灌输知识、培养德行、增强技能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系统影响活动。它是由专门机构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而组织实施的补偿教育措施和活动,包括用于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措施和活动。它存在于对违法犯罪者在设施内和设施外所施加的一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之中。监管改造方面、集体教育方面、个别指教方面、习艺劳动方面、日常行为养成与规训方面、心理指导与心理咨询方面都包含矫正教育思想和内容,都可以看作是矫正教育的实现形式。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正教育,就是要针对其生存环境、生活条件、过去失败的学习体验和个体不良心理的特点,在特殊监控的环境下和特殊设计的条件下,经过违法犯罪人员和教育者双方***同的努力和互动,促使并帮助他们摆脱或抵制导致违法犯罪的各种诱因,改正消极的个性和罪错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生存理念,走自食其力的合法谋生之路。以后所言的“矫正教育”是指狭义的矫正教育。
美国矫正教育协会(CEA)是一个国际性的学术组织,她代表从事矫正工作的广大教育者的利益,她对“矫正教育(Correctional Education)”的界定与我国通常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他们认为,矫正教育是一项有组织的个别化的自助策略。它通过职业教育和文化科技知识的教学等一系列活动,对那些受刑事司法系统限制的学生的非社会的或反社会的行为实施干预,目的在于培养他们的社会态度、武装他们的头脑,使其能以具有社会责任能力的社区公民身份生活下去[vi]。欧洲监狱教育协会(EPEA)是欧洲研究监狱教育的学术组织。她在协会的章程中对“监狱教育(Education in Prison)”给予界定:监狱教育就是为那些受法院系统监管的所有人提供的教育,不管他们是已经被审判了还是等待审判,也不管他们是在监狱里服刑还是在社区内服刑[vii]。这两个定义与我们对矫正教育的理解不完全吻合。
欧美刑事司法在执行过程中,注重被矫正人员的教育选择权和教育主体地位,与欧美人民对人权、对现代监狱职责和教育本质的理解有关。首先在性质上,认为矫正教育对于已经完成义务教育的被监禁者来说,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自助策略,是否接受教育可以选择,矫正教育对象与矫正教师之间是特殊的师生关系。而我国由于把强制性的改造活动与监所内的教育活动融为一体、等同看待,因此,认为矫正教育的属性或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在内容上,英美的矫正教育不包括思想信念方面的矫正,这方面的工作通过宗教感化活动来实行,或者遵守思想信念自由的宪法原则。而我国没有宗教感化或宗教教育之说,采用的是直接灌输国家意识形态或社会主流文化,认为人的思想、信仰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意志;在空间范围上,欧美国家设施外的矫正教育占有一定的比例,而我国的矫正教育活动目前主要发生在监所设施内,只有少部分存在于设施外,如社区中的矫正教育。在可用的手段方面,我国的概念范围要比欧美的广,几乎所有的矫正措施和活动,包括管理、劳动、训练、个别谈话和心理治疗都可以看作为矫正教育的组成部分。而欧美的矫正教育主要指有组织的教与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