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批评和“诽谤罪、寻衅滋事”的界限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如果大家发扬这个优良传统,坚持党的批评的优良作风,如对领导干部、官员进行批评,对孔庆东、司马南进行批判,对戴、罗、张等进行批评,对新华社、央视进行批评。。有人或者组织用两高解释做法律依据,对你以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进行刑拘。。。怎么办?批评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界限到底如何厘清?界定二者的界限权力归谁?全国人大有没有权力?律师有没有权力?人民有没有权力?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宪法明确规定:尊重保障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公民基本言论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宪法都保护不了,是不是太可怕?每一个公民,当然应该相互尊重,遵纪守法。问题是公民之间,无论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相互批评乃至出现你骂我我骂你的情况,在所难免,如果都以所谓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由警方直接介入,对相关责任人直接刑拘,是不是与邓小平所批评的四人帮无法无天时期“谣言动辄立案”是个恶劣风气”状况有点类似。。
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应该是这样的: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三是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四是坚决反对纳粹法西斯和四人帮之流的无法无天和严刑峻法,肆意践踏剥夺公民权利。
公民之间的相互辱骂,应该控制在自诉案件范围内,由公民自己相互或者去法院依法解决,公安机关绝对不能介入(当然,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另当别论),主要是教育、训诫、批评、罚款的问题,别动辄刑拘抓人;公民批评监督政府及其媒体,如批判央视、新华社,是基本权利,应该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鼓励大家批评。对于公民批判俄罗斯、日本、美国等外国人或者政府,也应该有一定比较宽容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