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和食堂供餐单位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分步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其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七条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及其处置企业经营状况,落实相关经费。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经价格部门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置管理第十条 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结合各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以各区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
本办法生效前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试点项目,可以按照现有合同约定处理餐饮垃圾,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以及番禺区小谷围街实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处理设施建成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收运处置一体化,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服务区域,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划定的服务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市场推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第十二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收运处置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价格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自行处理餐饮垃圾的,在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时,可以只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内容进行约定,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