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