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吗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产权益不得侵范,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法律服务所虽然按照事业单位组建的要求成立,比如负责人由政府任命,比如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法人登记,但没有编制的法律服务所是其中的绝大部分。而所取得执业证书上也赫然注明事业法人单位。到了2004年,各地成立了事业单位管理局,因为法律服务所没有编制,所以,执业证书中的事业法人四字被取消。
2000年,司法部为了解决法律服务所未来的社会地位问题,曾经要求各地的法律服务所改制。有的地方颁布了关于法律服务所成立的地方法规,将法律服务所列为行政事业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允许其在各自的领域里进行法人登记。但是,大部分区域的法律服务所至今没有进行改制。
目前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没有事业单位待遇,甚至统筹都没有人缴纳。这是全国性问题。
法律服务所作为律师的老大哥,已经面临没有退路的境界。因为在律师队伍不具备规模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服务任务基本是由法律服务所来承担的。律师法颁布后,国家为了哺育律师这个幼芽得到滋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将最容易处理的刑事案件领域交给律师事务所单独经营,但可惜的是,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承担这样的责任,他们聚集大城市,远离穷困的山区和乡镇,一边以法律服务领域的老大自居,在没有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时候每每咒骂是法律服务所强了其饭碗,甚至讥讽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者是二律师,这是非常错误的,我可以负责的说,很多律师都是被法律服务工作者手把手带上法律服务征程的,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者不仅不是二律师,二是律师的老师和大哥。不仅因为他们平均年龄比律师大,而且法律服务资格最后一次考证是2000年,距今已经有10年的历史,其中的执业可以说属于资深人士。
法律服务所中所存在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几乎都存在,法律服务所中不存在的问题。律师事务所也存在,比如敲诈被告人家属,诈骗被告人家属,几乎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们所干出来的。
现在我国的法律服务队伍虽然超过了20万人,但不是太多了,二是太少了。我国需要1000万人的法律服务队伍才可以满足未来的社会矛盾润滑工作,只有如此,我国的行政队伍才可以所编,才可以对社会管理造成更少的伤害,
本人曾经建议:将现在5级半政府改为三级政府,将现在的公务员队伍缩减四分之三。其中的多余人员就只能向法律服务队伍中归拢,同时承担当初本不应有纳税人承担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比如工商领域中的打假智能,比如物价部门的定价职能,大部分部门的资质审核职能,颁证职能几乎都属于法律服务的部分职能。
目前,法律服务所面临改制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由于司法部长从来没有进过常委,甚至连政治局都很少进,所以其部门规章收到了严重的歧视,但是,未来的走向是司法部部长进常委。领导公检法的模式可能形成,因为公检法不可能也不应当在地方成为霸主,必须有司法部这个部门约束才可以。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产权益不得侵范,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从性质上来讲,并非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它只是参照事业单位运作,而且他是自主经营,是有盈利性质的,不是公益性质的,本质上来讲他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只是里面的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资质,属于中介机构性质。
如果现在还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那么就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在经济上完全是自负盈亏的,那么就跟律师事务所一样性质了。
不是公益性单位 是原有的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在改革后离开政府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场所 和律师事务所一个性质。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