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保密协议,属于什么管辖范围?法律还是? 仲裁,中国和菲律宾签的协议,哪个仲裁适合?请高手指点
1、管辖问题和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质无直接关系,这里,由于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别,所以这个国际商务保密协议属于涉外性质的合同。按照《民法通则》、《冲突适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管辖要看合同有没有事先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原则上都可以受理,这里,原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2、管辖是诉讼问题,和仲裁是两码事。如果这里的协议有选择仲裁的约定的,那么应当先仲裁(仲裁是优先于诉讼的)。现实中,由于仲裁的效率高,所以商事交易中采用的多。
3、仲裁是没有国别的,即,中国和菲律宾的当事人并不是只能在中国或者菲律宾的仲裁机构仲裁。一般而言,我国的企业偏向于选择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庭。
4、其实,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这往往是诉讼成败的另一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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