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怎么规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

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

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下级人大选出上级人大代表;

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民意,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

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

《中华人民***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