晾晒的香肠连续被偷,老人在香肠里下毒,毒死了小偷,违法吗?

明知小偷偷香肠,明知香肠里裹毒会死人,这非但是违法,这种情况还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单说下毒,老人无法确定,这个毒香肠最后会被谁吃掉。也许被小偷吃掉,也许被小偷的家属吃掉,也许小偷把香肠拿到街上卖了,最后被无辜者吃掉。

也就是说,老人的行为表面上是报复小偷,可实际上他给不特定人群带来了风险,其行为侵害的并非特定个体,而是公***安全。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此外,也要考虑到偷香肠的人以“紧急避险”类的说辞作为抗辩事由。——当然这在现实中谈不到紧急避险,不过可以成为假想避险。

偷香肠的人可以说,自己是因为太饿了,为了不饿死,偷了老人的香肠。这个时候,偷香肠并吃掉就不是犯法的。——但是,紧急避险最终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偷香肠的人说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由于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老人是不能阻止偷香肠的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

老人受了损失,只能在事后追究偷香肠的人的民事责任。而老人采用下毒的办法,就侵害了偷香肠的人的合法权益,这自然也违法。

事后,很多网友发出疑问,老人私自报复不对,那么他应该怎么做,才正确呢?我们都知道,本案中老人王某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小偷的行为,几乎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但是,同情归同情,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依法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本案中,偷香肠者的“小偷小摸”固然可恨,但毕竟算不上“大奸大恶”,罪不至死,更不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特别是不能个人复仇,滥用私刑,对于王某来说,正确的方式是报警,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本案小偷的行为,如前所述,在前两次构不成犯罪的情况下,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的治安处罚。第三次后,其2年内3次以上盗窃,按刑法规定,属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在生活当中,是有很多小偷小摸的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拘留,就如偷鸡摸狗的行为一样,被村民抓住后打死,那么凡是参与殴打的村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而不是以私刑进行殴打或体罚。

这种实例在农村比较多见,有的为了防止果树上果实被盗,而特意的喷洒剧毒农药,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案例基本相同,都存在主观上蓄意的行为,而且明知会产生后果,而故意放纵的行为,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管是哪一种下毒的方式,只要是明知会产生后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先老人在香肠里下毒的方式,就是明知故犯,有处心积虑的蓄意过错,那是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