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果关系才能推出是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教育机构 遭受人身损害 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 无过错责任 。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过错推定责任 。

法律客观:

一、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五十一条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