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男性不公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