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如何引用法律的
一审判处劳荣枝杀人罪,绝非吴丹红指责的那样,单靠劳荣枝口供推定猜测定罪。不妨,我们详细解析一审对劳荣枝的《判决书》关于判处劳荣枝杀人罪的理由陈述: 一、法理部分: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实施抢劫、绑架犯罪有致人死亡的可能,就是法子英每次负责善后杀人属于本案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过限行为。 比如,两个人***谋飞车抢夺,一个人负责驾驶摩托车,一个人负责抢夺,结果由于用力过猛导致了被害人跌倒头部着地而死亡,那么驾驶摩托车的那个人和负责亲自抢夺的那个人都对致人死亡负有责任。 一审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性质引用这样的法理依据显然是很准确的。 二、事实综合理由陈述部分: 《判决书》是这样综合叙述的: 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同实施犯罪,其中,劳荣枝参与***谋、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事实当然指的是:南昌案件、温州案件、合肥案件。法院还详细描述了每个案件的发案详细过程。 三、客观证据方面: 《判决书》出示了大约近百项包括人证、物证、勘验的证据,如果有兴趣可以详细去读一下那个判决书。 总之,这些证据完全证明了这几起抢劫绑架的案件就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干的。 四、供述部分: 南昌案劳荣枝供述要点: “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婆报警”。 温州案劳荣枝供述要点: “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我们心照不宣”“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合肥案劳荣枝供述要点: “知道法子英想杀个人给殷建华看,买冰柜的目的就是为了装尸体”,之后亲眼目睹了法子英杀害陆中明后将人头提过来威吓殷建华。 当然,劳荣枝还有太多的供述。 五、定性: 一审法院根据法理依据、犯罪事实、客观证据、劳荣枝供述各方面互相印证定性如下: 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抢劫、绑架被害人, 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陆中明时还予以协助。因此,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而不是根据劳荣枝的口供推定出来劳荣枝犯杀人罪 。劳荣枝的供述只作为一个印证。 看见了没有,法院在判决劳荣枝犯杀人罪时,主要还是重事实,重客观证据,重法理依据的,劳荣枝和法子英的供述只作为对上述事实和客观证据的互相印证。 辩方吴丹红律师谎称一审法院只靠劳荣枝口供,靠推定判处劳荣枝杀人罪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