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不到第一被告的情况下,第二被告能否承担第一被告的责任

首先要确定第一被告的责任,其次明确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的关系,确定第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则可,不承担连带责任则不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的术语一般指犯罪嫌疑人叫被告,适用于法院开庭时的称呼,第二被告的产生是多人作案形成团伙犯罪,法院要区分犯罪中各人起到的核心,作用,领导,组织策划的责任和所要承担后果的排例,第一被告指首犯,第二被告指主犯,第三被告指从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通常是原告起诉时,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责任大小来划分的,原告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往往在起诉书中列为第一被告,而将承担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列为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为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划分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的,被告的顺序不代表责任大,是根据案情需要而定的。是根据在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确定的,属于***同被告在法院判决后,按照法院判决的比例承担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列被告的顺序没有规定,可以由原告根据情况来自主决定如何列第一、第二被告,具体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要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来判决,这与原告如何列被告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什么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同诉讼。***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