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带来的十大机遇 哪里会出现大量需求

疫情带来的十大机遇,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需求,哪里会出现大量需求,哪里就有商机。

我从疫情期间自身所面对的问题联想到我个人以后的需求:

1、健身、理疗、减肥类:政府呼吁不让出门,造就了很多人每天玩手机、追剧、吃零食、葛优躺的无限循环生活,连日长行走产生的消耗都没了,每天头晕脑胀、腰酸背痛,所以封闭过后,人们对于唤醒身体健康的需求是很大的。

2、保险行业:其实保险业这几年已经开始大幅上涨,现在的生活环境导致人的身体素质下降,患病几率增加;疫情期间经常看到报道,因无法确认染上新冠被定义为普通肺炎的患者最终背负巨额医药费自掏腰包;所以人的风险意识会增强,给自己保障也是为家庭保障。

3、理财行业:疫情对各行业的打击,造成停工延期、消费下降,让所有人备感压力,毕竟房贷车贷网贷不会延期减免;不开业、不上班 口袋里的钱就只能出不能进,疫情过后必定会改变人们的理财意识,重新梳理自己的财产和负债分配也是需要专业人士引导的。

4、物流运输业:这个显而易见,大量的滞销货物会在疫情结束后处理,不管是快递运费还是大宗货物运费,都会井喷。

5、线上教育和线上办公必然也是一个热门,毕竟现在封闭期间,学校已经开始网络授课,企业也开始家庭办公了 。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居民问诊需求增加、医疗资源短缺、医生超负荷工作等诸多现实问题让互联网+医药?有了发挥优势的空间。未来可以充分吸取此次疫情防控的经验,更加及时、规范、有序地利用互联网+中医药?应对疾病诊疗。

也就是说,疫情过后,「远程诊疗咨询行业」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

下面对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1在疫情的驱动下,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准备是否已经成熟?法律的配套(相关立法修法)还需要跟进吗?或者说,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边界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是否有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其中规定,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医生作为个体单位被禁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预约诊疗、提供就诊提醒、划价缴费、结果查询、药品配送、信息咨询、健康教育等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的医疗服务。

日前最新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八十八条,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享。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依法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从以上政策文件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是持鼓励态度的,但又进行严格管控以规范互联网诊疗秩序,保障患者健康权益。从总体上说,相较于互联网医疗日新月异的发展现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依旧处于探索阶段,整体上还比较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希望国家与时俱进,加强对互联网医疗的调研和立法论证,增强政策法规的前瞻性,尽快适应互联网医疗市场的发展需求,为公立医院利用互联网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在公立医院进军互联网医疗的趋势下,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各有什么法律建议?

公立医院:

一是必须加强监管机制,依据现有政策法规,建立医师网上执业规范等一系列的公立医院内部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网上医疗服务。

二是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咨询时,要理清医生在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和医生作为个体单位进行诊疗咨询服务的界限,因为这不仅涉及医疗服务合规性问题,也涉及发生医疗纠纷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是处理好互联网医疗的收费问题,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民营医院:互联网医疗以大数据为支撑,民营医院具有逐利性,因此其应特别注意患者的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防止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1'运行机制(谁负责,专家资质配备等)的合法性。

网络在线医疗问诊服务作为医院贯彻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充分借助互联网优势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出的一种诊疗服务模式,相关医师资质的配备、整个服务过程的管理均应由医院自身负责。医院自身应做好合规风险的把控,确保互联网诊疗服务合法开展。

2'收费标准,谁审批的合法性程序?

经医院申报,并由相关的物价部门进行审核,允许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收费项目名称,是诊疗费,还是咨询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对网络在线医疗问诊服务的介绍,应当认定此收费项目为技术咨询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并支付报酬。

4'在网上是否会开具电子处方?还是初步诊断,然后再引导到医院做实体检查?是否合规?是否有法律风险?

虽然乌镇互联网医院曾开出中国首张?互联网电子处方,但这仅是国家在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试点,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网上开具电子处方还没有放开。2017年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且美国等国家也主张未经亲自诊断,医师一般不得直接利用远程诊疗对患者做出诊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网络在线医疗问诊服务也表现为先在线上进行一些简单的图文问诊,再结合该平台的查看医院信息、医生详情?功能引导患者到医院进行实体检查的诊疗服务模式。依据现有法规,此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是此种模式在增强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的同时,可能会与我国目前倡导的分级诊疗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规定其目的之一为将远程医疗作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手段?;《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5'这个项目有没有合作方,尤其是社会第三方?合法性上应注意什么?

根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官方介绍,其生殖医学中心是在医院自身的信息中心及门诊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率先推出的网络在线医疗问诊功能,利用移动互联网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可以看出此项目并没有合作方。事实上,对于网络在线医疗问诊这样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依靠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实现,这样也就大大减少了引入第三方造成的患者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当然,医院自身也应注意加强对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在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所获取的患者信息,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