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有搜查权?

  律师无此权利!

  一、什么是搜查?

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二、搜查权,由谁行使?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注意,这不是搜查权)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5)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6)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17)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8)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以上1—14项主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利,15—18项则主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所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