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动产物权问题适用哪一国法律

“法别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提出的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他认为动产物权应当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最高院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试行)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运送中物品和运输工具及外国法人终止或者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