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值班律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书面发函或当庭提出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没有异议并当庭确认的,可以不重新签订具结书。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期间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沟通,重新签署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