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
2、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
3、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赔偿,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装修改建赔偿,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