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人出来是由谁联系家属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时,会由监所管教负责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属。一般上午进行。放人,书面不通知家属,但一般都会电话或者口头通知。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1)生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权。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未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并立即执行前仍享有生命权,绝不准任意侵犯。
(2)健康权,即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健康权主要指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
(3)人格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虐待。
2、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同决定,在押人员一般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许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4、宗教信仰自由权。对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民族习惯,监管部门和监管民警应当给与尊重,安排在押人员的劳动、休息和饮食起居,都要照顾到其宗教和民族的特点。在押人员也有权根据自己宗教和民族的特点提出合理要求。
5、基本生活保障权。
6、卫生保健权。
7、检举、控告、申诉权。
(1)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监管人员对其打骂、体罚、侮辱和虐待等,在押人员有权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控告。
(2)有权检举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3)对看守羁押和办案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私纵案犯,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权。
(4)对任何有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检举、控告和要求依法处理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力。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控告、举报材料,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准转给或转告被控告的人员。
8、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10、立功受奖的权利。
11、刑事诉讼的权利。
看守所与监狱的区别:
1.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